我省对非居民用水大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广深已先行实施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将累进加价
(南方日报讯 )作为以水价改革推进节约水资源的又一创新举措,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明确提出,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如今我省贯彻上述国家要求有了实施意见。
笔者17日从省水利厅了解到,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住建厅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全面推进非居民用水大户计划用水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这标志着目前不少地方已实施的居民阶梯式水价制度,也将逐步在非居民用水单位中推行。
非居民用水大户累进加价
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指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国家“水十条”均要求制定惩罚性收费标准,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制度。该制度能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科学核定用水计划。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省计划用水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自来水非居民用水大户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具体分级管理权限由地级以上市确定。
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对月用水量超过5000立方米、其他地区对月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大户应开展计划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逐步扩大计划用水管理对象,从用水大户开始,先工业企业、后企事业单位,循序渐进推进,争取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超出部分按标准1至3倍计收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标准如何?
指导意见指出,用水计划按月下达,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对超用部分按季度实行加价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月或者双月实行加价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
对公共供水管网的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所对应的行业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按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按照累进加价标准的1至3倍计收。
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指出,这类似于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计价方法,即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超出部分按照定额内计划内水费标准的1至3倍计收。目前省内已有广州和深圳实施该制度。
根据指导意见,具体标准和加价幅度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从严制定收费标准。对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收费的单位,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累进加价收费所得如何使用?指导意见明确,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将作为“其他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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